本网淮安讯:淮阴法院针对少年犯罪案件的特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并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保护”制度的实行,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诉讼权、受偿权,避免了被害人创伤的心灵再次受到伤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及时告知,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该院在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及时将起诉书的内容告知被害人,让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使其明白享有的权利,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的身心创伤,增强其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二、依法通知,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确定开庭审理后,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使其能够准时参加法庭审理。通过参加庭审行使诉讼权利,看到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审判,缓解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增强其对公正的认知度,以利于案件的裁判。

三、加强和解,保护被害人的受偿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因案而异,把握时机进行和解。通过和解,化解双方恩怨,消除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对抗性,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时等到赔偿,确立被害人的宽容心态,增强其对裁判的满意度,以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