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受理一起涉及地震灾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该院毅然决定自行执行这起本可委托灾区法院执行的案件,不给灾区法院增加执行负担。

雎国春与杨兴华(四川省南充市人)、时慧欠款纠纷一案,邗江法院于20071122判决,杨兴华、时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雎国春欠款1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近日,原告雎国春依法向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杨兴华、时慧系夫妻关系,时慧娘家在扬州,本案所欠债务系杨兴华在扬州从事建材销售所形成,杨兴华在扬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回四川户籍所在地,时慧则长期在上海打工(具体下落不明)。日前,执行人员椐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对时慧其实施了司法拘留,然时慧明确表示一分钱不会给,要求法院到四川找杨兴华执行。现法院亦未发现时慧在扬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本案可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杨兴华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南充市蓬安县法院执行,然而,当分管院领导了解案情后,明确指示本案属于可以委托执行的情形,为不给灾区法院增加执行负担,此案不委托执行。这就意味着,对本案的进一步执行,该院将要辗转千里直接到四川南充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