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工伤赔偿,最终竟遭遇劳动关系不存在的尴尬,这就是东台市富东镇沙港村张某的真实经历。

 

张某是一名普通的农妇,农闲时偶尔经他人雇请帮忙干农活。2010825日,张某经人介绍到弶港镇原海堤螃蟹场从事剁甜叶菊工作,但未实际领取报酬。后张某于2010828日剁甜叶菊的过程中受伤。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为某从事粮食收购等经营的企业剁甜叶菊,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该企业却不予赔偿,因此张某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该企业为种植甜叶菊于2009106日租赁位于弶港镇海堤村境内、原螃蟹场的170亩土地,租期为20091125日至20101124日。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95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1】第9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2010828日张某受伤时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等。因为张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她是为该企业从事剁甜叶菊的工作、接受其管理并由其支付报酬等事实,同时张某在剁甜叶菊工作中,虽然与该企业之间应当存在经济报酬的支付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最终东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工受伤,最后只能自吞苦果,张某用血的教训,为劳动者们上了沉重的一课,希望以后“因工受伤竟成无用‘工’”的尴尬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