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出台《规定》陪审员可以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
作者:陈良清 发布时间:2008-06-13 浏览次数:670
多年来,该院高度重视陪审员工作,陪审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今年5月,为切实保障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从陪审员出庭权、调查权、评议权、调解权、庭后教育权、列席审委会权、获得法官解释权、知晓权八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办法》规定,陪审员可以列席自己参与合议的案件的审委会会议。陪审员在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存在分歧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该案时,经院长决定可通知人民陪审员到会并发表意见。就其他案件涉及有关的非法律知识,经院长批准,陪审员可以列席审委会提供专业咨询。
《办法》还规定:一、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院长批准的外,一律要有陪审员参与审理;陪审员可以参与执行案件的有关工作。二、陪审员享有调查权。庭审调查中,陪审员认为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疑问,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发问和发言;庭外需要调查的,应通知陪审员参加。三、保障陪审员评议权。当庭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应征求陪审员的意见。休庭合议时,审判长应允许并尊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的意见如实写入笔录。四、陪审员有权从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法官处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涉案有关法律规定和知识的权利,法官应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案件宣判后,审判长应向陪审员说明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五、陪审员全程参加案件的调解工作,陪审员可以受委托参与非本人参与的案件庭前调解等调解活动。六、支持陪审员开展教育疏导活动。青少年犯罪案件,陪审员应当参与庭后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励陪审员开展对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七、裁判文书提供一份给参审陪审员;案件上诉及二审结果审判长应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