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执行“五公开”促“阳光执行”
作者:刘科 发布时间:2008-06-12 浏览次数:702
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丰县法院针对部分案件执行周期长的情况,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执行公开制度,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5月,该院案件执行兑现率同期相比提高了5.6个百分点,执行信访率下降10个百分点。
一是执行主体公开。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告知执行风险,向当事人了解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拟采取的执行措施一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随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同时执行局人员将执行联系卡发给当事人,联系卡上载明执行法官的姓名、办公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当事人和执行法官联系沟通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二是执行程序公开。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若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通过其他方法又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这种执行风险只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是执行过程公开。执行财产调查、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款的支付情况全部公开,由当事人签字后随案附卷。把整个执行过程向当事人公开,使案件的执行全程接受当事人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误解。四是执行标的物处理公开。公开兑付执行款,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先行让当事人就价格和兑付方式进行充分协商,能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协商不成的,及时委托物价部门评估拍卖。五是案件执行结果公开。案件执行完毕后,每案均要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明白卡和执行标的支付明细卡,将执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并由当事人签字后入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