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徒法院采取立即执行和提高罚款制度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王评 发布时间:2008-06-12 浏览次数:729
本网镇江讯:5月底,镇江市丹徒区法院执行局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立即执行”和“提高罚款幅度”的规定,通过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帐户等措施,在执行通知书中附注“申报财产”、“提高罚款”等告诫内容,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全部义务,快速执结了两起案件,近15万元执行标的足额到位。
魏某与田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到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田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魏某借款15000元。判决生效后,田某没有履行义务,
陈某与陕西某公司因劳动工伤待遇争议,经过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陕西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伤赔偿款13万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陕西某公司未履行义务,陈某遂向丹徒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徒区发执行局接手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上同时还附注摘录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法人最高可处以罚款30万元的民事制裁规定等条款。陕西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打电话向执行局询问相关的规定,执行法官一一给予回答并进行教育,听完执行法官新规定的释明,该公司明确表示五天内履行全部义务,请法院不要进行民事制裁。第三天,该公司如数将13万元执行款汇入了法院的执行案件帐户。
附有关资料: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把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规定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可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的再审审查期间。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把原来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是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7条明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七是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诚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八是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修改前的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从修改前的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九是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原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