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63日,铜山法院立案庭、行政庭两名法官带着县环保局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深入该县柳泉镇的徐州市利源机焦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前的法律释明工作,向该企业的负责人讲解法律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督促其主动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停产义务,64下午四时,该企业慑于法律的威慑力,已经主动按照其对法院的承诺完全停产。这是铜山县法院改革立案、执行模式,创新工作思路的又一成功案件。

徐州市利源机焦有限公司20052月建成投产,2005年获得江苏省环保厅批复,但是该企业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进行废水处理,仍然使用落后的废水直接熄焦,粉煤无除尘设施,粉尘治理不完善,多次被群众举报到国家环保部门,并多次被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部门查处,对该地区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对铜山县乃至徐州市的新批建设项目和环境评价指标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200711月,铜山县环保局对徐州市利源机焦有限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罚款及限期在20071228前完善环保治理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的处罚决定,此后该企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一直继续进行生产经营。20085月,徐州市委下发了徐委发[2008]15号文件,要求徐州市利源机焦有限公司等被处罚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将焦炉拆除到位。铜山县政府立即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组,进驻到柳泉镇动员企业及时停产,该企业仍然抱着侥幸心理拖延时间继续生产,铜山县环保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立案前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是今年铜山县法院改革立案、执行模式、创新立案、执行方法的一项措施。立案前对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从法律上和经济上讲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使徐州市利源机焦有限公司等一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不需要再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立案前进行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为改革法院立案、执行工作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能够争取主动,由被动受理案件转为主动消化案件,减轻了法院在案件的重压之下负重办案的压力;

二是立案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能够减轻被执行人和法院之间的对抗性,促使正常情况下应由强制执行程序解决的纠纷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彻底解决纠纷,引导依法经营,促进社会诚信;

三是有效地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扩大损失。通过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了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必须动用的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了司法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浪费。对当事人来说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导致的非正常方法停止生产经营所扩大的损失。

四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法,督促履行解决了纠纷,可以解决执行案件的绝对数量,缓解执行压力,集中司法资源攻克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使执行工作逐步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五、从源头上避免了执行信访案件的产生。立案前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使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不再立案,当事人服判息诉,从源头上排除了执行信访案件产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