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处置应急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丹阳法院法警大队每年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10余起,在处置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或案处人少则1人,多则78人,处置工作十分艰巨。但丹阳法院法警大队在工作中坚持五大原则,妥善处置,多年来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未发生处置不当或其他重大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时间性原则

 鉴于应急突发事件具有较大的影响性和危害性,应急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时间因素最为关键,必须立即在事发现场采取一系列紧急处置手段,及时控制突发事态发展。丹阳法院法警大队遵循及时接警、迅速出警、妥善处警的原则,规定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城市中心区5分钟,城乡结合区10分钟,农村30分钟)赶到现场。在到达现场后,立即采取各项措施,并尽快将已经了解到的和收集整理出的现场情况、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下一步应对等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协同性原则

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协同性,丹阳法院建立以法警大队为主体、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置的工作机制。在应急处置预案中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和责任,以确保运作的协调一致。同时,积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警队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联动机制,优化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发挥整体功效。此外,还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做好宣传和民众的公共沟通,取得人们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以确保人员的安全为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不仅保证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四、合法性原则

依法履行职务是现代民主宪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行为规范尤其关键。危机情景下,警员虽然拥有了许多特殊权力,但不能误用、滥用。丹阳法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和约束警员的危机处置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参与危机应对的人员不可以操之过急,草率从事,必须及时请示报告。在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强调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及“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指导思想,做到小心谨慎,行为规范。

五、适度性原则

突发事件的发生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破坏审判秩序,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应当谨慎、适度地行使警察权,以期将这种破坏和利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丹阳法院将突发事件分为不同级别,在应急处置中对于不同级别的情况采取适度的反应方式。对于一些群众性突发事件,应对时把握争取多数、孤立少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理暴力型的突发事件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注意把握火候,掌握尺度,一般以制服对方、解除其抵抗能力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