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为实现区委“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的工作目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泰州作贡献”这一主题,立足充分发挥并拓展审判职能,建立和强化八项保障和服务机制,努力为城市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和快捷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区委杨杰书记充分肯定了法院的这一做法,并作出专门批示,“区法院主动思考为城建服务,提出措施能帮助破解城建难题,这一做法值得区其他部门借鉴。这才体现了真作为,应当提倡。”这八项机制具体是:

一是组织保障机制。成立服务和保障城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审判和执行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行政庭、民一庭、执行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定期分析涉及城市建设的群体性、疑难性、典型性案件,科学制定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预案,强化对此类案件审理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是强力推进机制。对涉及城市建设过程中引发的成批租赁合同民事纠纷、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即时立案、即时受理、即时送达应诉手续等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间内依法进行形式审查;裁定先予执行的,在法律允许的最快时间内组织实施,加大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力度,切实保障拆迁任务完成。

三是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与政府城建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参与城建规划论证和专题会办会议,及时了解城建发展趋势和近期、中期目标,掌握城建工作的主要任务、当前重点和面临的困难,对可能涉讼的问题,超前研究,早作准备,切实增强司法审判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对涉诉后发现的需要党委、人大支持、政府协作的问题,及时协调,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处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变能力。

四是和谐司法机制。在审判中注意强化和谐司法理念,设立城建案件调解撤诉案件指标体系,引导审判人员强化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同时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注意借力社会大调解资源,发挥诉调对接功能,充分运用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执行和解等手段,提高调解水平和调解成效,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是释法说理机制。加强对涉及城建案件中民事诉讼原被告、行政诉讼原告的释明、引导工作。尤其对被拆迁人集访多做矛盾钝化工作,通过法律释明,引导被拆迁人多从社会大局考虑,理性对待自己的实体权利;运用司法功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力争让当事人胜负皆服,提高服判息诉率。对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提出的一些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不以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加以简单拒绝,而是指导被拆迁人解决困难的方法和途径,并主动协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

六是诉前指导机制。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通过提供具体个别的法律咨询意见,促进城建过程中的项目建设、拆迁安置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拆迁项目启动前,选派业务骨干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专题辅导和技能培训;项目启动后,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驻点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及时了解拆迁工作的微观动态,对拆迁协议的起草、签订进行具体指导,努力促成协议生效和履行,尽可能地使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对涉及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七是司法建议机制。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诸如拆迁行为不规范、补偿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参与到开工项目和拆迁工程的方案论证过程,并在方案论证阶段提出系统完整的司法建议,有效保障工程、拆迁项目的依法进行,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是宣传教育机制。定期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充分运用媒体宣传、公开审理、集中执行等方式,扩大拆迁案件审理的影响,宣传拆迁的法律和政策,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营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