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建房时屋面突然下塌致人受伤,房主出面进行了赔偿。此后房主多次要求承揽人返还垫付的款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承揽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9.21元。

2007104,张某为自家建平房与从事木工的李某达成口头约定,将平房的现浇立模包给李某,由其包工包料完成立模工作。107,张某在现浇平房屋面时,由于模板断裂、脱落,屋面突然下塌,致使在下面做工的陈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张某与两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两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792元。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垫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自己的损失3000元,但李某一直拒绝赔偿,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首先,导致模板滑落的原因存在很多可能性因素,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模板断裂、脱落是由于被告未按要求立模造成的,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模板断裂滑落;其次,原告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最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及赔偿数额的多少。本案原告在新建住宅时将立模板的事项交由被告施工,立模的目的是现浇混凝土,待凝固后形成水泥屋面。双方虽未对质量进行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所立模板应符合其用途。被告提供的立模,在原告实施现浇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断裂、脱落现象,应认定其提供的立模作业存在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上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代为垫付了受害人的损失,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至于原告与两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对原告和两受害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有异议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而原告主张自己的损失3000元,因原告未提供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实际损失,酌情认定1000元物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