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海选”人民陪审员
作者:王宏 发布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678
海门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明确,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年满23周岁、一般以不超过65周岁为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经审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为5年。选任公告指出,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种监督和促进,对公民知法、守法、护法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