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出台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工作28条意见
作者:张传军 发布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747
本网镇江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关注和依法保障、服务民生,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和谐,镇江中院日前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工作意见》。《工作意见》共28条内容,详细规定和明确了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着重从七个方面来完善和发展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司法举措:
一是加强诉讼指导,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述求。坚持“有诉必理”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查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及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其通过其他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条龙服务,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明”。
二是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强化审务公开,实行“阳光审判”,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能自由旁听案件庭审。健全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信息。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优化结构,健全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多地参与民生案件的审理。全面落实公开听证制度,尤其是在涉及民生案件的申诉复查、减刑假释、司法鉴定、执行异议等工作中大力推行公开听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是拓展便民举措,让司法工作惠及广大民众。积极拓展便民利民措施,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积极主动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法制宣传和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回审判工作,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涉及到就业、就学、就医、住房、拆迁安置、人身损害赔偿等事关民生的案件,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起诉的案件及“三农”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和优先审理,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不受影响。
四是强化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诉讼调解机制,健全调解网络,拓宽调解渠道,强化调解职能,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民商事纠纷的调解,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调解成为重要结案方式。加强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拓展诉调对接范围,不断完善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利益纷争。
五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注重讲究执行技巧,不断创新执行举措,建立健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执行威慑和联动机制,积极构筑社会执行大网络。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强化法律制裁,努力提高执行兑现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健全涉诉信访机制,切实做好息诉维稳工作。健全 “大信访”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严格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强化多元接访、定期清理、书面答复、监督考核等机制。积极落实院长接访、听证和“四定一包”、“一案一策”等制度,坚持把依法处理信访与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着力解决涉及到民生、民权、民安问题的信访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全力做好息诉维稳工作。
七是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尽力满足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加大诉讼费的减、缓、免力度和范围,对于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涉及民生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完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对案件一时难以执行而生活又十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适当的救助资金,切实缓解其燃眉之急,保障其正常的基本生活。对于通过司法途径无法解决,而当事人生活确实困难的,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