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四项措施”妥善受理群体性民事纠纷
作者:姜怀友 发布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740
本网淮安讯:今年以来,涟水法院充分把握群体性民事纠纷的受理时机,采取多项措施依法进行审查立案,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未发生一起因受理不当而引发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一是立案审查提级。该院对群体性民事纠纷实行提级审查立案制度,凡是涉及群体性的民事纠纷,立案大厅一律转交立案庭庭长审查,由庭长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庭长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送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对复杂疑难纠纷,庭长主动向分管院长汇报,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受理,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二是注重沟通协调。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群体性民事纠纷,大多是由职工下岗、农村土地调整、企事业单位改制而引发的,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范围广。该院立案庭在接到起诉人的民事诉状后,能够立即着手与有关政府部门、被起诉单位进行协调,通报相关情况,争取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是把握受理时机。通过协调,大多数行政机关、被起诉单位都能配合法院,积极化解矛盾,做好起诉人的息诉工作,把起诉人带回解决问题。经过协调,如果纠纷仍然无法化解,又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在受理时机成熟时,该院及时为起诉人办理立案手续。
四是做好说服劝导。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群体性民事纠纷有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有的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而起诉人又坚持要求起诉的,该院立案庭耐心向起诉人解释有关规定,并指明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经反复劝导,起诉人仍然坚持要求立案的,该院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