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原告席上坐着一安徽客运公司的驾驶员,被告席上坐在律师身旁的是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书记周莉。65日上午930分,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法院正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而引发的民告官案。市运输管理处的书记也作为市级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参加应诉。而在旁听席上端坐的则都是沧浪区区级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沧浪区政府也希望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推动行政首长出庭。

2008215下午330分左右,苏州运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在苏州市上高路沪宁高速出口附近执行稽查任务时,发现上高桥下由南向北50处有一辆牌号为皖C75522的黄色大客车正在下客,而该车挡风玻璃右下角悬挂一块五河-上海的省际班车线路标志牌,执法人员立刻上前检查。

当一名稽查人员在车上检查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启动车辆,车辆快速向前逃窜,同时车上的另一同伙试图将稽查人员推下车没有成功。经过稽查人员多次说服教育下没有效果。到下午4点左右,车辆沿着227省道开到了常熟辛庄收费站,在企图冲卡时被严阵以待的相城、常熟警方联合拦截。

经过调查后发现,该车从安徽五河共载有40名乘客,分别送往苏州市区、昆山、太仓、上海等地。而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任何有效证明,只有一块编号为皖运班字03035的五河至上海的省际班车标志牌,但标志牌的车牌号码为皖C72518。市运管处认为,原告擅自从事超越许可事项的道路客运经营,作出了五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原告五河县金马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皖C75522载客从五河驶往上海,途经苏州市上高路312国道上高桥下时,被苏州运输管理处查处,以没有线路牌为由将车辆扣留,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运营”“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拥有《道路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皖C75522客车投入营运也是取得五河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的,不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运营的违法情节。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返还罚款5万元。

被告辩称:2008215,被告稽查人员发现原告客车在上高桥附近下客时,进行执法检查。驾驶员挟持一名稽查人员上车后强行逃窜,后被告公安机关在常熟截获。原告擅自从事超越许可事项的道路客运经营,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诉讼请求。法庭将择日做出判决。

多位行政部门负责人表示,参加这次旁听庭审活动,触动很大、感受很深、收获很多。

庭后,周莉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出庭应诉。她说,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这反映了老百姓维权意识的觉醒;同时,这对行政机关也是一种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她表示,这是今年运输管理处第一起行政诉讼,以后如果还被诉,她还会出庭应诉。

沧浪法院行政庭庭长华建文告诉记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他们这里已不是新鲜事儿。苏州市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不仅实现了“官”与“民”在法庭上的平等,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意味着行政首长敢于直面老百姓的胆识和气魄大大增加。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去年就在对“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的考核中,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列入考核指标。20081月,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应达到50%。今年已经有三件涉及市级机关的案件有行政首长出庭,实现了零的突破,我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渐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