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规范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审查
作者:张东鹏 发布时间:2008-06-05 浏览次数:598
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形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案件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后审理,由于适用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制度,其中也不乏无意义的鉴定工作,不仅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且也影响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鉴定程序的运用不符合请求权基础,不符合审判目的,与诉讼标的没有关联性,缺乏审理的针对性;二是鉴定有结论而不采用,因鉴定内容不准确而重复鉴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等。因此,该院要求法官应充分行使对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权,一是待鉴定事项需与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有关联性。二是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无法确信,且申请鉴定人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应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三是严格重新鉴定的条件,即对鉴定部门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法官应不允许另一方申请重新鉴定。四是确定鉴定申请人主体,由法官释明举证责任的分配,促使当事人举证。五是确定鉴定申请的必要性,由法官释明申请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基础事实不清,则没有必要对赖于基础事实存在的事实进行鉴定,法官依据某些证据已经或足以对该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则没有必要对与该事实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六是确定鉴定事项的具体内容,由法官释明鉴定的目标,力求鉴定要求全面与准确。有效弥补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欠缺,避免多次鉴定,节省审判时间,避免诉讼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