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陶某、张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064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据(2010)熟商初字第0409号民事裁定书,对常熟市新港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及陶某存放在望虞河煤场的约1000吨煤及装载机、输送带进行了查封。后被告人陶某、张某通过伪造双方之间的交接单、收条等手段,由被告人张某将上述法院查封的约944吨煤进行非法变卖处置,共得款人民币60余万元。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陶某、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张某共同转移、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建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相应款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内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否则就是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