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男,1984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2012218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使用号码为“13127663104”的手机以“被害人儿子”的名义群发虚假诈骗短信。海门市正余镇张女士收到短信后信以为真,遂拨打短信中所称的“黄连长”的手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冒充“黄连长”谎称张女士在部队服兵役的儿子请假外出、在社会上打架,以需赔偿对方医药费、营养费等名义两次骗得被害人张女士人民币1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全部赃款,现已发还与被害人。

 

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