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童工 企业受罚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5-05-29 浏览次数:446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勿碰“童工”高压线
本是读书学习的花样年华,却过早的进入社会,承担着不属于这个年龄阶段的繁重工作,小宏和小辉(均为化名)就是这样两个提前“入世”的孩子。因为使用童工的苏州某机械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吴中区人社局日前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7月,吴中区人社局接到职工举报,称某公司涉嫌使用童工,人社局立刻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小宏和小辉生于1997年,二人经人介绍,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进入某公司做钳工学徒,均未满16岁。其中小宏工作9个月3天,小辉工作了2个月。小宏一边在纸上计算,一边对劳动监察人员说,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的金额和时间也不固定,不找老板要就不给,有时隔几个月才给一次。按标准,他每月的基本工资为1140元,基本每天都要加班,忙的时候甚至会通宵,加班费是每小时10元,但他一共领过8000多元,还有9000多元工资没有拿到。在人社局的督促下,小宏和小辉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并顺利地回到了广东老家。
吴中区人社局于2013年9月依法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但某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社局遂依法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从2013年10月11日起,该公司还要承担每日1800元的加处罚款(以6万元为限)。
吴中法院法官介绍说,暑期是一些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高发时期。一些未成年人乘暑假打工的现象比较突出,少数用工单位为贪图便宜不顾国家明文禁止规定非法使用童工。 “六一”儿童节临近,法院、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执能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减少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发生,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同样对此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招用童工的处理,《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此,法官也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勿碰“童工”高压线。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要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件,以确保依法用工。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罚,任何单位都应当认真对待,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