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损借条上的“期一个月”到底是“借期一个月”还是“保证期一个月”?813日,在吴江法院民事审判庭上,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展开了争辩。

 

2010年,沈晓宏生意失败,为了能够东山再起,当年525日他向周建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同学刘长明作为担保人。然而,此后沈晓宏并未能如愿以偿,还把借来的10万元都蚀掉了。对于周建明的这笔借款,沈晓宏也只能一拖再拖。今年6月,多次催讨无果的周建明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将沈晓宏和刘长明一起告上法庭。

 

法庭上,周建明出示了借条。这张借条由沈晓宏书写,并由沈晓宏在借款人处签了名,然后在其签名下方,由刘长明作为担保人签名。但这张借条的内容不完整,借条内容中在借款金额的后面,沈晓宏和刘长明签名上方,有一行字为“期一个月”,文字明显有缺损。而且,这行字前的纸片缺掉一部分。

 

那么对于这张不完整的借条,原、被告又作如何解释呢?这个“期一个月”,到底是“借期一个月”还是“保证期一个月”呢?原告表示,因时间久远导致借条破损,但是借款条上明确写的是“担保期一个月”,因为沈晓宏一直没有还款,所以刘长明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晓宏表示,借条确实是自己写的,借款金额也正确,当时自己写的借条内容完整,由于时间太长,借条上写的到底是“担保期”还是“还款期”已经记不清楚了。而被告刘长明则表示,沈晓宏写的借期一个月,而不是保证期1个月,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因周建明未在法定保证期内向自己主张权利,故应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很明显,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人刘长明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这又取决于“期一个月”的判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期一个月”的内容也由沈晓宏书写,而原告又是借条的保管方,现借条缺损,应作为对其不利的解释,故法院认定借条的“期一个月”应为借期一个月,而非保证期一个月。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限为法定保证期限即六个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主张保证人承担本案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由沈晓宏返还借款。(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上的内容一定要书写清楚,以免当事人责任不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