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未彻底破裂 再次起诉离婚仍被驳回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2-08-15 浏览次数:308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则上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原告在过了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的概率就会非常高,但也不尽然,因为即使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会再次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近日,钟楼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请。
原告蓝女士系退休职工,二十年前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苏先生相识,恋爱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了女儿小苏。在二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苏先生的父亲在世时与儿子一家同住,对儿子家事也多有介入,蓝女士对此有些不满。同时,蓝女士又觉得丈夫对女儿不够关心,时间长了,双方又没有很好的沟通,导致蓝女士一肚子怨气,感觉日子过得无滋无谓,于是2010年12月蓝女士向钟楼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苏先生离婚,后被钟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一年之后,蓝女士再次起诉至钟楼法院,要求与苏先生离婚,但苏先生不同意离婚,认为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沟通所致。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苏先生与蓝女士交流过,而且还通过亲戚帮忙做蓝女士的工作。苏先生认为双方感情尚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逐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