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29,来自四川地震灾区的王炎烈从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91070.91元的伤残补助金后,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连声说:“这次我家受了灾,徐州法官及时为我雪中送炭,让我暂时度过难关。我衷心地感谢徐州法官!”

2005225,王炎烈在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公司)承建的阿坝州民族体育馆工地做工时,从17高的高架下坠落摔伤,经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08117,王炎烈申请马尔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马尔康仲裁委裁决飞虹公司赔偿王炎烈各项费用91070.91元。2008319,王炎烈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飞虹公司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辖区内,遂于516将案件移交到泉山法院。

泉山法院立案后,对这起涉及四川地震灾民的案件高度重视,决定采取一切措施,优先予以执行。首先通过当地法院对飞虹公司在成都的帐户进行查询,但该公司在成都的几个帐户均无余额。为此,执行法官运用逆向查询法,发现成都国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公司)与飞虹公司有现金来往,并查明国腾公司有未向飞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22,执行法官与国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其协助从工程款中将飞虹公司应付给王炎烈的案款汇到泉山法院,从而为王炎烈执行到拖欠已久的伤残补助金,以实际行动为灾区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