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盛公司(化名)把要出口的服装委托纤纤公司(化名)加工,眼看该交货了却被要求“先加价后交货”。货迟了,出口费用将大大增加;不要货,无法出口将信誉受损,两种结果都是茂盛公司承担不起的。迫于无奈,茂盛公司答应加价,随后将纤纤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起加工合同纠纷。

  2014年2月21日,茂盛公司委托纤纤公司加工4款服装共47500件,茂盛公司提供面料,纤纤公司负责从裁剪、缝制到整理包装入箱,加工单价为每件9.1至10.8元不等,总金额为45.9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4款服装的交货日期分别为2014年6月10日、25日和30日。

  交期临近,虽然纤纤公司完成了加工,却迟迟不交货,而是卡住货要求加价。茂盛公司心急如焚,这批服装是要通过海运出口西班牙的,若纤纤公司一直不交货,自己向外商的交货时间会缩短,到时只能采取空运方式,光运费就要多花上百万。如果对方一直不交货,其也没有时间另找他人加工,不仅会导致外商损失,公司信誉也会大受影响,客户将因此流失。无奈之下,茂盛公司同意了加价要求,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订了“单价加5元”凭证,载明:纤纤公司到交货期不交货,临时提出要加5元/件才能送货。由于货期耽误的损失不可估量,茂盛公司只能先同意每件加5元。同时重新约定了交期为2014年7月11日、12日和21日。

  期限眼看又过了,2014年7月28日,茂盛公司电话联系纤纤公司要求发货,对方却又提出其中2款服装还要再加5元才可发货。由于要在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9月12日期间向外商交付这批货物,时间仅剩一个月左右,茂盛公司只能再一次同意加价,并抓紧时间付款,好让纤纤公司赶紧发货。经过两次加价,茂盛公司比原先合同约定的货款多付了29万余元。

  货物最终顺利出口,2014年10月27日,茂盛公司将纤纤公司诉至吴中法院,称对方乘人之危临时加价,请求法院撤销加价约定,按照合同原定价格执行,并要求纤纤公司返还多收货款29万余元。但纤纤公司辩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茂盛公司迟延交付面料,交付后尺寸不对,还在加工工艺上提出新要求,导致加工时间紧张,加工难度增加,生产成本提高,故双方协商对原价进行调整以作补偿,加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并非乘人之危。此外,纤纤公司还提出,双方素有合作,但此前交货后,茂盛公司总是在查验货物后以多种理由扣减加工款,这次加价就是因为原先被茂盛公司扣款太多,需要一些补偿。

  到底是纤纤公司趁人之危,使茂盛公司迫不得已同意加价,还是因为加工成本增加,双方对价格进行了协商调整?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履行。被告要求原告加价后才发货,原告迫于无奈两次同意加价,被告亦于原告付清所有款项后才发出最后一批货。被告称,原告延期交付面料、提出新的工艺要求及先前交易中有扣款等情况,导致其成本费用增加及其他损失,故在本案交易中要求加价,是双方协商后原告对其所作的补偿。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予以证明。且双方先前的交易与本案交易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先前交易的履行情况作为本案加价的理由。另,双方未约定面料交付时间,而被告按期完成了加工,不能说明原告交付面料是迟延的。被告控制住服装不交付,原告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答应被告的加价要求,故原告同意加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两次加价约定,同时纤纤公司返还茂盛公司价款29万余元。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以重合同、守信用为根本,因一时小利而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口碑和信誉,实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若您在经商过程中,遇到他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并遭受了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