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刑附民案件调后100%自动履行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08-05-29 浏览次数:499
去年以来,该院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大力推行恢复性司法,探索刑事和解,在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刑事部分宣判前,都要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进行调解,或联合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主要释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及亲属带来的精神和财产的伤害及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告知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提醒原告人掌握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根据被告人家庭的赔偿能力,切合实际提出赔偿请求,以让对方从经济上和心理上能够接受。对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要说服其主动赔偿,没有赔偿能力的,则动员其亲属帮助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该院将刑事部分量刑与赔偿态度、效果相结合,被告人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寻找履行途径的,应视为悔过的表现,在量刑时将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凡认罪态度不好,民事部分又不愿意赔偿的,经法院审理后对民事部分依法判决,对刑事部分不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