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期,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省高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办法》的精神,江都市法院结合该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专门制订了《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实施办法》。该规定从深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服务审判大局的职能这一角度出发,以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讼累为目标,突出三方面重点,引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

一是强调司法鉴定室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该规定在移送材料、勘验现场等各个环节都渗透着协作配合的精神,并要求以书函手续的形式对工作进展加以固定、证明,防止相互推委、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二是明确鉴定事项范围,严把鉴定申请关。通过申请部门领导、司法鉴定室领导双重审批的制度规范鉴定程序的启动,有效控制以鉴代审、重复鉴定等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

三是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时限。对于一般的案件,要求司法鉴定室在20日内办理好委托手续;当事人、标的物或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在外省市的一些特殊案件,可以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