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四项制度推动和谐执行
作者:钱晓龙 发布时间:2008-05-28 浏览次数:672
本网镇江讯: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以科学发展观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解放思想,实行四项制度,不断推行和谐执行,取得良好效果。
一、实行执行启动告知制度。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法院执行机构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执行依据执行告知书等送达被执行人。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时间、内容以及法律规定,并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二、实行执行工作告知制度。执行方式、执行措施、执行过程、执行效果全部公开、透明,全面告知当事人,尽可能地让当事人知悉法院所做的执行工作和所取得的执行效果,促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实行执行处罚告知制度。将执行过程中,司法制裁的法律规定、情形、幅度等告知当事人。对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或隐匿财产等,实行处罚提前预告;对执行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行的,实行处罚提前释明。
四、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法官以人民的情怀做好执行工作,用热心、耐心、诚心、细心对待执行工作,不断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因执行工作作风不实、态度不当、消极执行等引发当事人信访的,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