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紧急通知要求妥善处理涉及地震灾区案件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8-05-28 浏览次数:972
第一,积极稳妥地做好涉灾区案件的立案工作。对涉灾区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对来法院立案确有困难的灾区当事人,要积极提供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形式的立案服务;对家中受灾、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迅速启动司法救助机制,给予诉讼费缓减免;对灾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要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灾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灾区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在灾区生活生产恢复稳定以前,尽可能动员起诉人以暂不诉讼等方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在立案阶段要及时做好灾后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积极稳妥地做好涉灾区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涉灾区的民事、行政案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灾区当事人因灾害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要依法中止诉讼,不得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在审理涉灾区案件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协调力度,同时要注意做好灾区当事人的抚慰工作。对因支援抗震救灾影响合同履行而引发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各级法院要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抗震救灾工作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对于借抗震救灾之机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实施盗窃、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以募集救灾款物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抗震救灾物资的行为,对于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及趁灾实施的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灾区罪犯,要及时办理减刑假释手续,并积极做好罪犯的教育、转化和抚慰工作,帮助其安心改造。
第三,积极稳妥地做好涉灾区案件的执行工作。对灾区当事人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行到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尽可能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影响灾区申请人生产生活的,要积极落实司法救助。灾区当事人或者担负救灾工作的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灾区生产生活恢复稳定以前予以暂缓执行,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执行(包括先予执行)措施;如灾区当事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尽可能动员申请人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执行请求等方式支援灾区重建。
第四、加强涉灾区案件的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省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的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涉灾区案件的跟踪指导,加强联络、靠前指挥,统筹协调本条线涉灾区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确保涉灾区案件切实得到妥善处理。要对涉灾区案件迅速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涉灾区案件工作台帐。要建立涉灾区案件周报制度,如无涉灾区案件的,实现零报告;影响较大的涉灾区案件,要及时上报;对于在立案阶段排查、化解的涉灾区案件,也要一并上报。
此外,省高级法院通知还要求全省法院厉行节约支援抗震救灾,包括公用经费预算一律压减5%,暂停更新和购置新车,所有出国(境)访问、业务考察和培训活动一律暂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