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从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作者:陈思寒 发布时间:2008-05-26 浏览次数:375
本网镇江讯: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与特定关系律师回避的若干规定》,对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规定》要求,诉讼代理人与法官是一代旁系血亲关系的案件采取庭室回避,不能由该法官所在庭室审理,民事案件转分至审监庭审理,刑事案件在在刑庭和少年庭之间分配。诉讼代理人与法官属同学、战友、师生关系的案件,各部门分案时不得交由关系法官审理,该法官在庭长交办该案件时应主动回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则应退回庭长处,由庭长将案件交由该庭其他法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