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丰县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2007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的行政纠纷案件37件,其中和解、撤诉率分别达52.6%57.9%。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增强行政协调工作主动性。院领导牢固树立协调意识,把协调解决纠纷作为缓解人少案多矛盾,降低行政案件上诉率,提高行政审判效果的重要方式,将协调列为行政审判的必要程序。同时,积极争取县政府法制办的支持,将行政案件败诉率列入对行政机关年终考核范围,凡判决败诉的要扣分,协调和解撤诉的不扣分,以此提高行政机关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积极性。

二是打牢行政协调工作的基础。该院与行政执法部门搭起沟通联系的平台。定期召集由行政机关、法院行政庭、立案庭和执行局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实行事先咨询制度。及时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是找准行政协调工作着力点。对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误解法律、法规规定,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的案件;群体性或矛盾易激化案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作为案件协调重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四是提高行政协调工作实效性。在协调方式上,该院将协调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的全过程,对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