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厕所外的劫案 一条项链获刑11年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8-14 浏览次数:239
法庭上,当法官询问起被告人殷某怎么想起来抢人家金项链的?殷某的回答是:“因为我欠人家高利贷。再说我也觉得抢项链也不是多严重的事情”。可就是这一条项链,却让他付出11年自由的代价。
2012年4月18日凌晨,游手好闲的被告人殷某在盐城市区某超市楼下的一家游戏厅打游戏,期间,他“看重”了被害人程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便尾随其至女厕所,躲在女厕所门外伺机作案。当程女士从女厕所出来后,殷某从其背后捂住程女士的嘴往后拖,劫得被害人程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1根,经相关机构鉴定,该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331.55元。被告人孟某作为殷某的朋友明知该金项链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与被告人殷某一起,将此金项链销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8250元。经法医鉴定,程女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庭审中,殷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定性为抢夺。
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