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假“苹果”换来十年有期徒刑
作者:王林萍 发布时间:2012-08-14 浏览次数:284
尾随单身女青年,持刀抢得假“苹果”。2011年8月1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刚满18岁的小杰交了一个小女朋友,因遭到父亲的极力反对,一怒之下便带着女友离家出走。两人在小旅馆和网吧混过四五夜后,手头非常拮据又不愿向父亲妥协的小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2年4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小杰尾随单身女青年季某至一小区,见四下无人,便持刀挟持季某,捂住其嘴巴、勾住其喉咙。惊恐万分的季某强烈反抗叫喊,慌乱的小杰担心被人发现,很快逃离了现场。
在网吧躲了两日后,再也付不出钱的小杰被网吧老板给驱赶了出来。走投无路的他又盯上了单身女青年黄某,故计重施,但在黄某的反抗下,小杰还是一无所获。正当他准备放弃时,却看到单身女青年朱某手拿一部苹果手机从旁走过。小杰迅速从背后捂住朱某的嘴巴,用刀尖抵住其喉咙,逼迫其交出财物。十分害怕的朱某乖乖交出了手机和身上仅有的9块钱。
次日,小杰在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其所抢得的苹果手机是仿造的,价值人民币356元。被害人季某和黄某颈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前两次抢劫中,被告人小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