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出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服务措施
作者:郑士平 发布时间:2008-05-26 浏览次数:656
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为认真贯彻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优质服务、优化环境”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采取了十项措施,全力优化阜宁经济发展环境。
一、构建“严打”斗争长效机制。保持“严打”斗争力度,严惩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快审快判,从重打击,讲求效果,保持刑事审判工作在全市领先的位置;重点打击危害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侵犯外地客商合法权益的犯罪,为全县经济持续发展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前提下,优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对贫困群众实行减、缓、免。
三、落实司法服务措施。高度关注我县各类经济实体的发展,提供及时周到的法律服务。凡涉及招商引资、投资环境的案件,坚持特案特办,从立案到执行,实行全程“绿灯”服务,确保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畅通无阻。为便于企业和社会群众进行诉讼,实行假日预约开庭制度,在全县设立二十七个巡回审判服务点,建立简单民事、经济纠纷速裁体系,力求使诉讼矛盾就地及时解决;对涉及投资开发、城市建设中的规划、征地、拆迁、使用等相关纠纷,以民二庭和行政庭为服务主体,及时定纷止争,确保我县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四、维护涉诉企业形象。在审判工作中,注意维护涉诉企业的商业形象和声誉,不随意开警灯、鸣警笛进入企业,少用、慎用强制措施,不随意冻结企业资金账户,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促进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联动机制,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遏制不守诚信、恶意逃债行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保护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制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的法治环境。
六、优化行政法制环境。依法审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遏制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判令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属于行政违法处罚的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七、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益保护。诉前财产保全在24小时内完成,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3日内完成。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建立和完善执行协助网络,提高执行效率。一般案件60日内执结;对情况紧急的执行案件,做到当日收案、当日出警;超过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逐件督办。
八、建立降低投资风险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联营、兼并、租赁、改制等案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以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依法慎重审理好破产案件,切实提高债务清偿率,减少投资者投资损失,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九、建立院企联系机制。组织审判人员到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提供法律培训服务;强化诉讼释明,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诉讼释明;强化司法建议制度,对在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相关企业、部门发出预警。
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个案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服务投诉热线电话,号码为:87993000,安排专人24小时全程接听。对企业和社会群众反映本院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人和事,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查处,查证属实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