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当我家庭遭受巨大劫难,几乎丧失生活勇气的时候,是你们给了我慷慨的帮助。现在我终于可以摆脱沉重的思想包袱,重新勇敢面对人生。也许我这辈子都无法偿还这笔债务,但我一定会感恩,今后我要回报社会,把你们的爱心带回家乡,传递下去!” 5月21,来自四川乐至县灾区的被告刘某紧紧握着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巫劲松法官和原告钱某的手,激动的热泪盈眶,泣不成声。

20078月,被告刘某骑电瓶车与原告钱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重伤,被急送医院抢救。当得知刘某是外地来通的务工人员后,富有爱心的钱某二话没说便为刘某先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7万余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钱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最多只需要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义务,扣除应赔偿的各种费用,钱某发现自己多支出了十余万元。在与刘某协商无果后,也不是很富裕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这笔款项。

521,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巫劲松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刘某对自己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钱某鱼预先代垫医疗费用为自己治疗的行为也表示感激,但他表示自己现在完全没有能力还款。调解时,承办法官发现刘某情绪焦虑,神情恍惚。经询问,刘某告诉法官自己的四川老家在5.12地震中遭受了巨大损失。在获悉这一意外情况后,法官当即与刘某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取得了联系。经确认,刘某的老家是与四川绵阳紧邻的资阳市乐至县,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乐至县也未能幸免,刘某家中房屋全部倒塌,年迈的父母现居在坝上临时搭建的窝棚内,急需有人照料。经过承办法官的介绍和调解,原告钱某当即向法院表示放弃对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再给予被告刘某一定的资助,帮助其早日回乡赡养老人重建家园。

一场涉及灾区的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圆满结束,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感人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