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法院审结一起教师醉驾案,赵某、王某系滨海县滨海港镇小学教师,因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该是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起公职人员“醉驾入刑”案。

 

2011551330分许,赵某醉酒后驾驶一摩托车,沿滨海县滨海港镇某村中心水泥路行驶至教堂附近,与醉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后围观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处警并对赵某、王某抽取血样检查。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4.99毫克,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6.95毫克。近日,滨海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九千元。

 

按照有关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后,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都可能会被开除公职。该案宣判后,该院通过报纸、网络及时向社会发布,以案说法,让群众清醒地认识到醉驾不仅自身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还面临获刑、丢工作的风险,通过计算醉驾成本,警醒群众遵守法律,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