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滨海法院与该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关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互认救助决定,简化审查程序。明确规定经法院批准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而经法律援助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亦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通过放宽审查标准,简化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手续,使他们能够更便捷地行使法定权利。

二是定期交流信息,力求整改提高。法、司两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将与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定期座谈,就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以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探讨进一步开展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方式方法。

三是拓宽监督渠道,提升援助质量。为督促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滨海法院与司法局建立了长效监督机制,即凡在该院审理的民、刑法律援助案件,庭审后由承办法官填写《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案质量意见表》,对律师承办法援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性、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质量、出庭情况、出庭质量、熟悉案情程度、依职能调查取证情况等,并逐月将意见表及相应的司法建议反馈给司法局,由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定期进行整改,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