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大打出手 致人受伤要担责
作者:朱子晔 张光传 发布时间:2012-08-14 浏览次数:404
只因索要补偿款未果,便开始动粗,耍起性子,致使他人受伤,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2012年1月,吴某因田亩费问题来到村里生产队长王某家中,索要其女儿和孙女的土地补偿款,随后双方为此事发生了口角,情绪激动的吴某顺手就将放在王某家桌子上的一盆水掀翻,并开始对王某一家进行辱骂,王某手中端着的鸡汤也被掀翻在地。王某便上前抱住吴某,谁想到吴某却将王某甩倒在地,致使王某跌坐在地上,不能动弹。王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头部外伤。王某遂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因其女儿和孙女的土地补偿款事宜与原告王某发生冲突,冲突中致原告王某受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纠纷的产生,原告也存在相应的过错,综合本案的案情,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吴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计人民币1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