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法院联合十部门出台未成年人维权新规 非监禁刑少年犯同享复学升学权
作者:慈延年 杜秀兰 周琪 发布时间:2008-05-22 浏览次数:334
该意见还规定:对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在九年义务制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当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处于升学年级的,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九年义务制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不符合工读学校招生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调同管,建立帮教小组,订立帮教计划进行帮教。在校未成年学生因犯罪被移送起诉的,其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庭前调查,共同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
据了解,2007年徐州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为985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13.7%,而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达到了35.5%,这一举措的出台,将为未成年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这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后龙对此立即做出了积极评价,并表示将在全市尽快统一推出这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