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东台法院近日研究出台《关于执行工作“三穷尽”的实施意见》,对法律宣传释明、执行线索调查、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穷尽”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努力防范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现象,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压降涉执信访投诉率。

一是以透明为标准,“穷尽”法律宣传释明工作。《意见》对执行工作各阶段应当送达的文书以及应当履行的释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立案阶段应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风险和举证责任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员须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被执行人到庭后,执行员应对其进行法律宣传、警示教育,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意见》规定案件两个月不能执结的,还须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财产调查情况、未执结原因及下一步执行工作打算,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以全面为要求,“穷尽”财产线索调查措施。《意见》对调查措施进行了详细列举,要求执行员必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措施分依职权主动调查和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两种,前者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后者针对被执行人可能拥有的机动车船、基金、证券、期货、到期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状况。如执行员在接受案件10日内未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或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执行员未及时查实的,将被视为消极、怠于执行。

三是以规范为前提,“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意见》规定对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可根据案情采取劳务抵债、强制管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悬赏公告、公示曝光、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本市各金融机构发出贷款风险提示,限制被执行人贷款。为确保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意见》对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分别规定了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期限、基本要求和审批程序。

此外,为促进“三穷尽”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意见》在列举五种消极、怠于执行情形的基础上,强化督察和考核力度。由院督察组审查界定消极、怠于执行行为,并向执行实施合议庭发出书面催办函,责令限期执行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实施合议庭未在指定时间内执行的,督察组通过审判管理部门将消极、怠于执行情况纳入干警业绩考核,并建议执行局协调或更换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