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务纠纷亟待引起重视
作者:赵大勇 发布时间:2008-05-21 浏览次数:1614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债务纠纷诉至法院,企图通过诉讼途径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此行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不但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容易导致因涉嫌办假案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社会公信力降低,亟待引起重视。
一、虚假债务纠纷案件的特点
1、涉案标的额较大。
当事人铤而走险编造虚假债务诉至法院,大都是为了逃避另一或多笔金额较大的债务,因此,实践中虚假债务纠纷所涉案标的额往往相当于或超过当事人所要逃避的大额债务。
2、双方当事人多为特殊利害关系人。
编造虚假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对于恶意规避债务者来说是极其秘密的事。恶意规避债务者往往会请与自己关系亲密或具有特殊利害关系、愿意为自己冒受法律制裁风险的人担任虚假债务纠纷的原告。
3、审理时间较短。
债务人所要规避的债务大多数履行期将至或超过履行期限,时间较为紧迫。为了节约时间,虚假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立案、审理、履行期限等方面采取行为节省时间,如双方一起去立案、被告放弃答辩期、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期限较短等。
4、自觉履行率高。
与其他大额债务纠纷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的被告大都能够自觉履行法院的裁判文书,即使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有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的自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只是当事人之间预谋的一个“幌子”。
二、虚假债务纠纷案件的成因
1、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
一些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当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相冲突时,首先以损害别人的利益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或减少自己的负担;还有一些债务人所负债务金额巨大,根本无力偿还,为保证自己和家人生存的需要,不得以而为之,其实质仍然是诚信意识的缺失。
2、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被滥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侧重于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却忽视处分权的行使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给恶意者以可趁之机。
3、部分法官过于追求办案效率和调解率。
出于对办案效率和调解率的追求,部分法官重结果轻过程,使得一些按照正常程序审理本可以查清的虚假事实因程序的简化而未能被发现;部分法官已经发现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但怕麻烦、图省事和对以调解方式结案效果的追求,故意不予纠错。
4、案件审理公开度不够。
部分法官或因畏惧正常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或出于对案结事了的片面理解,或出于缺乏公开审理意识,不能做到对案件公开审理,这也给虚假债务纠纷的及时暴露造成阻碍。
三、对策建议
1、完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对常见的17种民事诉讼风险进行了提示,但对虚假诉讼的风险却未予涉及,建议将虚假诉讼的风险列入其中。
2、加强对当事人进行诚信教育。
将对当事人进行诚信教育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通过向当事人灌输诚信理念、释明虚假诉讼后果等,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以客观、理性、真诚的态度对待诉讼活动。
3、加大公开审理力度。
强化公开审理,不仅要坚持庭前公告、开庭和宣判时依法允许旁听,还要做到调解时允许旁听,从而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将整个办案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中,以便于及时发现虚假债务纠纷。
4、及时主动纠错。
对于发现的虚假债务纠纷,不能佯装不知,甚至帮助当事人掩盖事实,而应积极主动纠错。对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应当及时中止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应当及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错,避免损害或消极影响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