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邮寄送达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溧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5-21 浏览次数:1759
一、当前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
邮寄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送达方式之一。较之以往主要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既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邮寄送达存在着以下一些弊端。
1.当事人拒收率居高不下
案结事了是法院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然而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所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对判决结果满意,“一方欢喜一方忧”是常态,皆大欢喜、胜败皆服的理想结果却相对较少。不服裁判结果的一方当事人或是心怀不满,当场大吵大闹;或是冷漠拒绝,躲避判决。因此,当事人故意逃避、抵触法院邮寄送达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即使自己提供了送达地址,也可能拒绝签收法院信件,从而导致法院需进行“二次送达”,造成人力与物力资源的浪费。据统计,近年来,我院邮寄送达拒收率高达15%左右。
2. 邮寄送达核对制度不规范,未能建立有效的查询方法和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需严格遵循期间限制。因此,邮局对法院的邮寄送达必须保证高效、快捷的投递,并及时向法院返回邮件回执。然而,由于邮局内部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以及部分人员缺乏责任心,法院的邮件回执常常不能及时返回,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同时,由于法院与邮政部门未能建立彼此透明、高效的查询方法和途径,邮政部门现有的邮件查询、核对手段较为落后,至今仍无法脱离人工查询,即使邮政系统内部也往往会出现邮件投递的脱节现象。因此,一旦法院对邮件投递状况需要检查、核对,承办人员只能通过邮政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往往需耗时数月,费时费力,使得案件长时间不能了结。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对拒收的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制裁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的不当行使理应予以制止并可予以相应的惩戒。当事人的拒收行为表明其主观明显存在恶意,是对司法活动的藐视,对正常诉讼活动的一种妨碍,使法院本已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被进一步不当耗费。因此,法院对于因当事人拒收而引起的二次送达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可让拒收的当事人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相应罚款。
2.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法院邮寄回执查询的快速通道。
首先,法院应积极开展与邮政机构沟通交流,对投递人员开展如何送达法院法律文书知识的培训,向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使他们能准确掌握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要求,从而提高其工作责任心,保证送达的准确及时。其次,法院可与邮政机构商议,在现有的条件下,建立法院送达回执查询的快速通道,限定查询时间,并可向邮政机构要求其尽量确保邮政送达信息记录的完整性,使法院能及时了解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流通去向,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三,法院应联合邮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邮寄送达回执送回法院的时间。
3.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邮件送达企业。
入世以来,民营、外资邮递企业发展迅速。相比国家邮政,大型民营或外资邮递企业往往具有价格低廉,服务更加完善的特点,并且其业务网点也完全可以满足法院的工作需要。在此情况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法院,每数年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邮递企业办理法院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的邮寄送达业务,通过竞争既可以使法院获得更好的服务,同时也可有效降低法院的邮寄送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