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兵:切实推进和谐司法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许建兵 发布时间:2008-05-19 浏览次数:228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强调:“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这为我们基层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我们要始终把和谐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构建和谐审判机制和营造和谐的内外部环境,努力推进和谐司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推进和谐司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法院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高的责任和任务。
(一)推进和谐司法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保证。推进和谐司法、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有利于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有利于推进诉讼的进程,及时了结诉讼指向的纠纷。同时,坚持司法和谐,对于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内部的整体合力,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二)推进和谐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推进和谐司法,主动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坚持司法和谐还有利于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三)推进和谐司法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基本手段。推进和谐司法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是营造和谐的诉讼秩序和司法环境,努力追求案结事了,这与“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一致的。坚持司法和谐有利于营造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的诉讼氛围,有利于综合运用各种平衡利益冲突的和谐手段和方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推进和谐司法是法院自身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其自身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司法和谐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和谐的司法环境对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推进自身和谐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发挥审判职能,创建和谐审判机制
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因此,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和谐审判机制来体现和推进和谐司法。
(一)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一是要牢固树立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的战略思想,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惩处和制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二是要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保障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大对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分流安置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四是要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五是要强化平等保护意识,依法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投资的司法环境。
(二)充分发挥引导功能
一是要凸显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教育功能,促进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法解决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推动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在各类案件的审判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道德的新风尚。二是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和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会办、协办和协调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形成信访工作合力。完善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在畅通涉诉信访渠道的同时,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三是要加大息诉稳控工作力度,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要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要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要稳控到位,对触犯法律的要处置到位。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多个阶段和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强化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一方面要依法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民事案件要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刑事、行政、执行、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办理中,也要贯彻调解的要求,加大调解、和解、协调的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丰富调解时段,创新调解载体,深度推进立案调解工作。正确处理好调与判的关系,坚持依法、自愿的调解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抓好诉调对接。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主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深入推进诉讼调解的社会化,依法吸纳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积极探索委托调解的新模式,充分调动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加大对大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力度,建立健全调解指导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大调解组织提高工作水平。
(四)充分发挥便民功能
一是认真做好立案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减少流转环节,依法及时立案;对不宜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细化便民立案工作措施,坚持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确保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地履行义务。二是规范诉讼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诉讼负担。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三是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都打得赢官司。积极推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当扶助。
三、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法院内部和谐
人民法院的自身和谐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和谐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精神,促进可持续发展,树立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规范司法的良好形象。
(一)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要扎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不断提高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充分发挥在依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领导和表率作用。二是要弘扬创新创优精神,强化干警的进位争先意识,营造浓厚的法官职业文化氛围,建设符合法治时代发展潮流的先进法院文化。三是要深化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法官的职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更新和巩固审判人员的法学知识,不断提高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和司法调解能力,打造精品案件,培植知名法官和精英法官。
(二)加强司法廉政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把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结合起来,把廉政教育与文化建设融合起来,不断增强干警拒腐防变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二是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坚持必要、管用的原则,以确保审判权、执行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正确行使为重点,建立健全“四不为”的制度体系。三是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以保证廉洁从政和廉洁司法为目标,进一步拓宽监督途径,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四是充分发挥查处的威慑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的渠道,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防止和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法院凝聚力建设
遵循刚柔并济的管理理念,在法院内部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培养团队精神,形成牢不可破的凝聚力和无坚不催的战斗力。一是体现班子和谐,发挥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团结,做到班子内部谋事不谋人、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坚持“给想干事的提供机会,给能干事的提供位置”的用人导向。二是体现人文关怀,构筑“凝心”工程。关心干警的身体健康、职级待遇、经济收入和政治进步,使法院对全体干警有“家”的温暖,全体干警对法院有“家”的责任感。三是体现相互尊重,创造和谐环境。加强人际交往的正确引导,使同事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的交往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做到相互尊重不耍个性,相互交往不扯是非,相互信任不搞欺骗。四是体现公平竞争,营造良好氛围。在政治上引导人,引导法官找准人生的坐标,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在机制上激励人,构建科学的用人机制,搭建适合每个人施展才华、辐射能量、激发创造性思维的工作平台,使每一位同志都能以自己的创造和奉献体现社会的认同;在业务上锤炼人,根据个人的不同特长、不同能力、不同爱好,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四、强化协调沟通,营造和谐外部环境
基层法院的人、财、物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审判工作离不开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我们要牢牢把握大局,统筹协调各方,努力营造一个党委有力领导、政府大力支持、上级法院倾力指导,社会各界尽力配合的和谐外部环境。
一是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维护党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困难,争取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对案件审理和执行中遇到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主动向党委汇报,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政协的支持。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不断提高联络工作的实效。认真抓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严格办理的程序要求、质量要求,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帮助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是要虚心接受检察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坚持、巩固和完善与检察院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协调机制,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密切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真诚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是要坚持服从上级法院的指导与协调。坚决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任务,对上级法院指定办理的案件和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对待,及时办结,及时回复,不折不扣完成任务,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向上级法院经常性地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落实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变被动接受指导为主动寻找支持;牢固树立法院一盘棋的观念,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上级法院的支持,做到案子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不发生牵扯上级法院领导精力的不良事件,为上级法院争得荣誉,构建和谐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五是要切实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加强司法宣传阵地建设,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严肃司法宣传纪律,坚持对外宣传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负面报道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报道的不良影响。
结束语:推进和谐司法是新时期、新形势对法院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作为党和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把和谐司法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推进器,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推动者和保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