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南通中院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通市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联动化解的基本原则、协作调解、跟踪服务、风险防范、信息互通、能力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规范。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必须进行诉前调解,可以委托有关调解组织调解,或聘请有关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调解不成的,应尽快转入诉讼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就劳动人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查并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仅具备金钱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