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农民工在睢宁法院失望而归”
作者:宋红卫 发布时间:2008-05-15 浏览次数:888
本网徐州讯:江苏省睢宁法院在委托执行一起欠款纠纷案件时,睢宁法院陈英波院长告诫执行干警,“决不能让农民工在睢宁法院失望而归”。
原来在2003年,河北省唐海县第一中学将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唐山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
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侯友长、孙永杰、睢宁县某建筑安装公司、唐山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9原告17000余元。
睢宁法院接到委托案件后,院长陈英波高度重视此案的执行,要求执行法官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全力执行此案,决不能让农民工在睢宁法院失望而归。经查明睢宁县某建筑公司是县建设局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该公司一直未有正常经营,一无流动资金,二无办公场所,还是借建设局的办公室作为临时办公场所。执行法官对法定代表人做法律释明工作,指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看到法官丝毫不考虑地方保护,遂打消了对抗的念头,向法官提供了一条信息:某单位还欠该公司欠款。如法院能帮助要来这笔钱,可以用来偿还9位农民工。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拖欠单位的领导,向其通报案情,耐心宣传法律,拖欠单位的领导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后,终于同意偿还拖欠睢宁县某建筑公司长达数年之久的欠款,9名农民工也领到了期盼已久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