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年5月13日,张家港法院调解了张家港市民政局诉被告徐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被告徐某、李某向赔偿权利人连带赔偿无名氏受害者死亡赔偿金327650元。这是该院首次审结由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向肇事方索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8年2月1日,徐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蒋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14组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的交通动态观察不够,遇到情况措施不及,该车右前部与前方道路内的一女性相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家港公安局认定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于死亡女性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东西,公安机关随后分别在《张家港日报》、《苏州日报》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一直无人认领,该女性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得到确认。随后,张家港市民政局以事故无名氏已死亡,身份不明,亲属尚未出现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民政局作为管理救助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代为该无名氏的近亲属行使权利,以保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张家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的33.9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