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某押金2000元。
原告徐某于2005年9月25日向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交纳了韩国半工半读押金2000元,并于2005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代理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1、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申请赴韩国工作签证,半工半读。2、原告先预付2000元押金,原告通过面试被雇主录用或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或签证办理成功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出,否则原告付给被告的押金不予退还,作为被告方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费,原告未被雇主录用或为原告办理签证不成功或原告体检不合格,则原告所付2000元押金如数退还。3、原告付给被告劳务输出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28500元(不含押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元报名费、11500元首批出国费。在被告为原告办理去韩国半工半读过程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被批准服兵役。原告遂向被告提出退还出国费及押金,后被告退还了11500元的出国费,但对2000元押金一直不予退还。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响应国家号召,履行宪法规定的服兵役义务,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首先应服从国家利益,履行法定义务。现原告因依法服兵役,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故原、被告间的协议应予解除,被告依据协议所取得的2000元押金应退还给原告,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