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日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由于被告人高明月从侦查之日起一直拒不认罪,缄默不语,此案最终以零口供的形式诉至该院。47,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证据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琐链,足够定罪,遂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明月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

20082214时许,河北省魏县的高明月窜至沭阳县悦来镇叶上庄村,窃得村民叶敬好停放在路边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叶敬好发现后在当地村民的配合下将高明月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明月始终不开口发言,不认罪、不悔罪,但充足的证据最终让他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