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从规范入手 从细节着力
作者:马娟 发布时间:2008-05-13 浏览次数:654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强化调解意识,积极推行调解工作,完善调解机制,从规范入手,从细节着力,案件调解撤诉率创新高。
该院法官从意识上重视调解,树立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对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自觉将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首选方式,呈现出“人人重调解、人人愿调解、人人能调解、人人会调解”的工作态势。同时该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的诉讼调解模式。一是将调解程序前置的范围适当扩大,诸如家庭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关系纠纷等。而对那些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径行下判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必须先行调解。二是注重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对于不适宜庭前调解和庭前调解无果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辩论,使得法官能够充分把握案件情况,找准症结所在,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审判经验、阅历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分清法律后果,并掌握当事人心理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三是不放松庭后调解。对于庭前、庭中调解无果的案件,决不放弃调解而一判了事,利用宣判前的期间,给当事人留足最后考虑时间,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该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更新观念创新调解方法。一是法官充分利用其法律知识、审判经验、阅历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分清利弊,让当事人自己心中有数,从而能够接受调解;二是法官让矛盾双方站到对立面去思考,而不仅仅从自我出发,这样往往能够让当事人理解对方,有了彼此理解,调解则是水到渠成;三是法官运用亲和力、沟通力,为当事人尽力营造平等、和谐的氛围,情、理、法融合,促成当事人和解;四是法官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不厌其烦的说理辨法,使矛盾的“冰山”能够在法官的耐心下融化;五是针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找准症结所在,知道每个当事人的需要,逐个做当事人工作,突破一个带动全部,从而使矛盾化解;六是法官将辩法析理深入化、浅显化,避免讲大话、套话,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用惯常的事例启发,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都不失于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