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盐城新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544.50元 。

2007329,侍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并调解被告王某某赔偿侍某某9565.60元。后被告王某某将相关手续交给原告盐城新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进行理赔,原告将被告王某某及商某某、朱某某、张某四人的相关材料邮寄给合作伙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理赔,2007814都邦公司将王某某及商某某、朱某某、张某四人的理赔款11825元(其中王某某3270.50元、商某某1543.90元、朱某某6014.50元、张某996.10元)汇到原告新诚代理公司的账户,2007822因原告新诚代理公司的员工操作失误,将四人的理赔款11815元转到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后原告新诚代理公司重新向商某某、朱某某、张某三人支付了8544.40元理赔款。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追索未果,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8554.50元不当得利。庭审中,被告王某某称已向侍某某赔偿了一万余元,并认为都邦公司应向其理赔14000余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与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向侍某某赔偿9565.60元后,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因原告的员工在理赔过程中失误,将商某某、朱某某、张某三人的理赔款一并汇入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则被告王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款,存在不当得利。被告王某某如认为都邦公司应向其理赔14000多元,而不是都邦公司确定的3270.50元,可依法另行向都邦公司主张。原告新诚代理公司代王某某、商某某、朱某某、张某四人向都邦公司进行理赔,在都邦公司将理赔款汇入原告账户,原告误将商某某、朱某某、张某三人应得的理赔款汇入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并重新向商某某、朱某某、张某支付理赔款8554.50元后,则实际受损失的是原告新诚代理公司,而不是都邦公司。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