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失误 不当得利返还
作者:孙海雷 戴红娟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1033
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盐城新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544.50元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与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向侍某某赔偿9565.60元后,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因原告的员工在理赔过程中失误,将商某某、朱某某、张某三人的理赔款一并汇入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则被告王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款,存在不当得利。被告王某某如认为都邦公司应向其理赔14000多元,而不是都邦公司确定的3270.50元,可依法另行向都邦公司主张。原告新诚代理公司代王某某、商某某、朱某某、张某四人向都邦公司进行理赔,在都邦公司将理赔款汇入原告账户,原告误将商某某、朱某某、张某三人应得的理赔款汇入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并重新向商某某、朱某某、张某支付理赔款8554.50元后,则实际受损失的是原告新诚代理公司,而不是都邦公司。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