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款机里有银行卡未取,如东一男子朱某发现后起了贪念,分六次共支取1.2万元并占为己有。86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7岁的朱某初中文化,系如东某工厂工人。今年522日下午二点,朱某在某银行马塘支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卡无法插入,接着柜员机提示机中已有一张卡,窥见四下无人,起了贪念的朱某当即分六次共支取了1.2万元,随即卡也不退,扬长而去竟照常回厂里上工。此时,丢卡女子高某收到短信提示,告知已支款1.2万元,当即报警。警方接报后,通过调取当日监控录像,当日傍晚即将正常上班的朱某抓获,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均被追回。

 

法庭上,朱某未表示任何异议,连称后悔,说自己以为就跟在路边捡到钱一样,不知道这是犯罪。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退赃,属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即属于《刑法》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了犯罪,因而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