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入狱再获刑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8-13 浏览次数:277
已经三次分别因犯容留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入狱的杨某,不但没有痛改前非,而且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昨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在盐城市区福鑫宾馆等地,先后5次向徐某某、陈某某等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计3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警察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冰毒(甲基苯丙胺)计0.5克。
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诱发,可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