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损失谁之过
作者:王民报 发布时间:2012-08-13 浏览次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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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运送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对于货物的所有者而言,他们能不能得到赔偿?贾汪法院的法官给我们讲述了两个相关案例。
案例1:运货途中遇车祸 货物散落一地遭哄抢
张留心在南京从事电子产品销售工作。2011年11月,张留心有一批电子产品需要托运至徐州。李运成是一个体运输户,平时在徐州与南京之间搞货运。
通过朋友介绍,张留心联系上了李运成,通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李运成为张留心运送这批货物至徐州,并约定运输费用。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李运成所雇驾驶员在车辆转弯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车上货物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车上散落的电脑主板、小家电、手机等部分贵重货物被当地居民哄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张留心要求李运成赔偿毁损及遗失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延迟交付所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李运成则认为:1、货物损失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导致的,应由驾驶员赔偿,2、散落的很多货物是被他人偷走的,不应当由他承担责任,3、张留心的间接损失是否存在不能确定,不应当赔偿。
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留心将李运成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约定明确须担责,法院调解赔偿16万
今年7月,本案被受理后,通过了解案情,主审法官发现此次事故损失货物品种多、数量大,部分损毁货物难以统计,加上此次事故致张留心延迟交货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双方之间的矛盾极易激化。为了缓和矛盾,主审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
对于原告张留心而言,他有生意需要经营,需要尽快回笼资金;对于被告李运成而言,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对于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即由于车辆驾驶员违章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运人负担,在途中发生的车辆侧翻等事故及偷盗、损毁等损失由车主承担,承担责任是必然,只能通过协商尽量降低损失。在主审法官的多次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运成赔偿原告张留心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例2:车辆自燃 烧毁车上家具
几个月前,集合家居公司与个体运输户王子成达成口头家具运输协议,约定由王子成将集合家居公司生产的价值180080元的家具成品从徐州运至湖南永城销售点,运费为7000元,货到后付清运费。双方协商后,王子成驾驶重型半挂车到集合家居公司进行装货,并在集合家居公司的发货清单上,签名确认已装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款。
今年4月13日凌晨5时许,王子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车辆因故障失火,造成车辆、货物、路产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子成安排其他车辆将烧毁的家具运回集合家居公司,但双方之间没有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现集合家居公司已对运回的货物残品进行了处理,客观上已无法确认运回货物的状况、数量和价值。
集合家居公司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要求王子成全额赔偿,王子成则认为部分没有损坏的家具已经运回集合家具公司,且车辆失火是意外事故,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事故损失各承担一半承运人赔偿7万多
案件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依法认定,集合家居公司作为托运人,没有与承运人王子成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托运家具交付装车后,也没有督促承运人投保托运家具的相应财产保险,来转移运输途中的意外风险。在王子成安排车辆将托运家具残值运回后,亦没有与交付人办理交接手续,且在双方纠纷没有处理结束的情况下,擅自将承运人王子成运回的托运家具残值进行处理,使失火事故造成的托运家具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其对于托运家具的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王子成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托运的家具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然而,王子成在运输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放弃投保相应的财产意外保险,且忽略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注意义务,长时间行驶导致车辆后桥过热自燃失火,造成托运家具被烧毁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王子成不与托运人办理托运家具残值的交接手续,导致托运家具残值灭失,无法确认失火造成的家具实际损失,故其对于事故损失亦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除去王子成运回的托运家具残值,王子成支付原告7万多元。
对话法官:起运前要签订责任明确的运输合同
记者:这两起案例均是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所引起的纠纷,为什么法院处理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呢?
法官:虽然两起案件均是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所引起的纠纷,但具有以下3方面不同:一、两起案件致货物损失的原因不同,案例1中驾驶员存在明显的过错,案例2中驾驶员存在一定的过失;二、两起案件对货物损失后的约定不同,一个有运输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损失的承担,一个仅仅是口头运输合同,且对损失的承担没有约定;三、两起案件处理的方式不同,案例1中当事人经调解自己协商达成协议,案例2中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最终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
记者: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中,还存在哪些致货物损失的类型,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我们处理的案件中,还存在因第三方原因所致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的,以及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损失两种主要类型。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致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中,托运人可以基于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损失,如果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么承运人没有责任,如果承运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例如所托运的货物怕水,而运输的过程中遇到下雨天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遮雨措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对于此类纠纷还有什么需要提醒的吗?
法官:不论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在货物起运之前,首先要签订责任、义务约定明确的货物运输合同,其次尽量购置相应的保险来转移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关于保险的购置,双方可以在运输合同进行约定),最后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避免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不能。另外,对于承运人,特别是相关运输公司,要对车辆情况、驾驶员技能情况、所运送货物的特点等情况详细了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在承运的过程中发生财产受损的情况。(文中人物及单位均为化名)